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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摘要:湖南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發布: 2017-09-09 00:00:00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3〕29號
HNPR—2013—0102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湖南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8日
湖南省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對外勞務合作管理,促進全省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國外的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國外雇主)工作的經營性活動。
第三條 本省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依據本辦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領取《對外勞務合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經屬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對外勞務合作。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四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
(三)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應承接與其實力相當的對外勞務合作業務。
第三章 資格申請
第五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含中央在湘企業、合資企業),向省級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按程序頒發《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資格,需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申請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四)對外勞務合作相關業務和管理人員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申請企業制定的對外勞務境外安全防范機制和應急處理預案;
(六)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省級商務部門審批許可后,通知申請企業領取《資格證書》。
申請企業持《資格證書》在屬地工商部門辦理對外勞務合作工商注冊登記,并將注冊登記許可證明材料提交省級商務部門。
省級商務部門通知申請企業到指定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繳存不低于300萬元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或提交等額銀行保函。
省級商務部門將取得《資格證書》和已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并按規定繳存風險處置備用金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與其他單位合并,原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注銷,合并后的單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的,可以依照本辦法以企業法人身份申請辦理《資格證書》。
具有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分立,分立后的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條件的,可依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對外勞務合作資格。
第四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九條 《資格證書》須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資格證書》遺失,應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在全省性報刊或雜志上聲明作廢后方可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條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單位類型、注冊資本等發生變更時,應在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換領新的《資格證書》。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依法注銷,《資格證書》審批部門應當注銷其對外勞務合作資格及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商務部門負責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監督檢查,屬地工商部門負責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工商登記的監督檢查。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省級商務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相關標準的,依法吊銷《資格證書》,并書面告知其注冊所在工商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商務部門負責建立和維護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網上管理系統,加強對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商務部門可根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業績、守法經營情況和有關組織資信評級等,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實施前已獲得對外勞務合作資格的企業,應在2013年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年審結束(2013年4月30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條件,并換領《資格證書》。逾期達不到規定條件的企業,原對外勞務合作資格作廢,不得繼續從事對外勞務合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